很多企业都有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有的企业会进行一些股票、债券投资,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过多关注金融资产投资,例如理财产品赎回时,收益会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股票卖出时,买卖差价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这些金融资产投资实际产生的收益在处置当年全部结转进了“投资收益”科目 ,并且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漏缴风险。 但是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编发现,因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一不小心,企业可能就会有意无意的少纳税了。而且提供汇缴服务的税务师也可能会不小心忽略这个问题。 以理财产品为例说明: A公司2020年,购入银行某款理财产品1000万元,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12月31日,该理财产品净值为1030万元,A公司利润表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科目30万元。 2021年12月31日,A公司赎回该理财产品,收回1070万元。 一、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0年度处理 2020年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万 2020年末理财产品的账面价值是1030万元。利润表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万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因为税务处理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021年度处理 2021年12月31日,赎回理财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投资收益 40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万 贷: 投资收益 30万 2021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是70万元,因为产品赎回时,2020年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万元,再转入2021年的投资收益。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0万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因为税务处理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会计都知道税务是不认可该损益的,所以在汇算清缴时,会计都知道作纳税调整,这个科目是不会导致多交或者少交税的。 至于投资收益,财税处理一致,都是70万元。不需纳税调整。 曾经有企业问过:赎回时,2020年度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30万元可否不转入投资收益,则2021年赎回时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反正增加投资收益,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整体对利润并没有影响,何必多此一举。而且在2021年冲减公允价价值变动损益也很奇怪,公允价值变动30万元跟2021年又没有关系。 重要的是,如果2021年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是不是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少交点税呢?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让这种歪点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0年度处理 2020年度财税处理与原来一致。 2、2021年度处理 2021年12月31日,赎回理财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投资收益 40万 2021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是40万元,产品赎回时,2020年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万元,不再转入2021年的投资收益。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70万元(卖出价-买入价)。 会计人员需要自行计算理财产品投资实际产生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投资的金融资产较多,应注意做好投资成本明细记录。 三 、税务风险 在金融资产的处置年度,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只核算处置当年价值变动。使投资收益产生新的税会差异,账面投资收益可能会小于税务核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能会有意无意地直接按账面金额进行汇算清缴,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假如投资时间长,更增加漏报的可能性。 尤其在金融资产投资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即使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也很可能忽略其是否跨年,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