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建[2024]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08
摘要: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还、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财建〔2024〕94号         2024-07-08

各地州市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税 屋附件:《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依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我区投资和消费潜力,根据《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结合部门职责,现提出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重点抓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大规模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等“三件事”,立足国家所需和新疆所能,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结合进一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积极统筹当地可用财力,重点支持能增加先进产能的设备更新、高质量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为自治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八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积极配合发改、工信、住建、教育、文旅、商务等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中央财政等资金,支持工业、农业、市政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

  (二)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动配合,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持持续开展农机购置和报废更新,推动农业机械装备升级。

  (三)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4号),配合交通部门用好自治区财政已经提前下达的2024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四)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还、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机制。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型替代保障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

  三、推动大规模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

  (六)严格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对国家明确需由地方财政分担的30%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各分担50%。国家和自治区预拨资金到位后,各地州市财政补贴资金要同步筹集到位,并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及时启动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2024年12月31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做好资金清算。

  (七)积极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自治区财政于2027年前每年设立1亿元家电促消费和以旧换新专项资金,按照5000万元用于新购家电,5000万元用于家电“以旧换新”的结构,在自治区补助资金到位的同时,各地州市按1:1比例落实当地补助资金,并配合当地商务部门按照自治区后续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八)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报工作。

  四、加强引导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

  (九)加强与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联动配合,积极安排使用好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发挥资金实效,促进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

  (十)加强与商务等部门联动配合,统筹使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资金,改造提升家电家具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

  (十一)探索老旧农机产品(含采棉机)改造和回收再利用,促进老旧农机产品提高利用率或进入二手农机市场向第三国转移。

  (十二)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在审核环节严格把关,严格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推动相关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五、保障措施

  (十三)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范围,自治区审计厅将在相关审计项目中关注此项政策的落实,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坚决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并用好各项补助资金。

  (十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梳理现有政策,掌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加强与发改、工信、住建、教育、文旅、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县分配方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未明确到县分配方案的,需及时告知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

  (十六)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实主管部门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责任,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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