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算清缴。甲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为此,甲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0×14%=1400万元。因超出税前扣除限额而纳税调增1620-1400=220万元;加上前述调减的当期损益120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调增220-12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增加100×25%=25万元。 六、其他。如果2008年初企业职工福利费有结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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