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假合同 换来4年刑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晓锋 人气: 时间:2021-06-22
摘要:事实上,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监管体系,怀着侥幸心理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纳税义务,难逃被惩治的后果。

  2008年9月的案例解析——

从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现蛛丝马迹

  案例:某税务稽查组去一生产型企业A公司(一般纳税人)检查,分析发现A公司增值税税负率一直偏低,在被检查年度中,其年度增值税税负仅是当地增值税税负预警线下限的15%,而且最高月份的税负也仅是预警线下限的50%。不仅如此,A公司3年以来还一直处于微亏或微利状态,与当地同行平均每年14%的盈利水平相去甚远,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进驻了A公司。

  由于A公司同时存在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的情形,检查组组长根据其经验分析,此情形下如果存在舞弊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增值税发票作原材料虚假购进,因为这样做一方面由于进项税额的增大而使得增值税税负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原材料购进和消耗量的增加而增加生产成本,从而使得产品的销售成本上升,最终造成企业的盈利下降和所得税降低。两个方面分析的焦点都指向原材料的采购和耗用,检查组组长决定重点剖析并检查原材料的购进和领用。

  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对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购进后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先计入在途物资,而是直接计入了“原材料”科目,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分录均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均未直接付款)。从账面显示的原材料购进核算情况来看,其购进发票、验收、付款审批手续等一应俱全,而且对原材料的领用也是领料单和审批手续齐备,对原材料购进和领用的会计分录检查均未见异常,难道A公司真的没有问题?

  但是,当检查人员将A公司全年度原材料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领用数量及付款等明细情况的序时统计表放在组长面前时,组长发现,在被检查年度4月份以后的7个月中,均有一笔购进和领用的数量、金额相等并相互对应的原材料,且金额基本上均在20万元~25万元之间,当出现此情形时,其对方供货单位都是B公司。为了便于分析,组长要求A公司提供全部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以及对所有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账和货款结算的情况。结果,A公司不仅无法提供与B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而且发现A公司从被检查年度4月份起向B公司累计购货162.33万元,至年末仅付款54.51万元,仍欠107.82万元,与其他供应商基本上在次月付清货款的情况明显不同。敏感的组长还发现,从B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的经办人仅为张三一人,而张三既非采购人员也非车间管理人员,更没有在其他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签字。至此,经验丰富的检查组长似乎对A公司存在的问题胸有成竹,他立即请A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到场,告知从B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存在多方面的疑点,请对方予以解释,同时还告知,如果认为没有问题,检查组将请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不一会儿,A公司的负责人终于请财务科长全盘汇报了偷税事实。

  原来,A公司为了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采取了一石二鸟的办法,由B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除负担17%的增值税以外,再支付给B公司3%的开票手续费。当某月A公司正常购进的原材料偏少或某月应纳增值税偏多时,均由张三去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回A公司进行抵扣,这样就使得A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税负都保持着较低的水平。为了做到万无一失,A公司对虚假购进的原材料从购进到入库再到领用,均安排由张三一人经办,而且相关手续和单据完善,账面会计处理规范,单独看每一笔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和领用都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看不出问题,但如果将每个月的相关信息汇总后进行对比分析,就很容易从表现出来的共性问题发现疑点。

  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将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和领用等方面的情况罗列并汇集在一张表格内进行比较和分析,就很难发现疑点并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因此,检查中如果能够将一些相关情况或信息进行必要的罗列、汇总和联系,往往就能够发现一些规律性、趋势性或共性的问题,再经过必要的对比和分析,就很容易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使得检查工作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