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5]780号 2005-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看正文标注。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条款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税屋提示——“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修改为“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0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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