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20]5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8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9-08
摘要: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89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0]58号      2020-09-08

杨小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正向激励,完善监管考核机制的建议

  今年以来,我们持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考核机制建设。2020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着力引导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此外,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明确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名单中担保机构的监控分析和监管指导。同时,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考核要求,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管理,切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二、关于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

  财政部会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一是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3月,中央财政加快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人民币,带动其他股东单位落实90亿元,目前已累计到位资本金496亿元。

  二是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风险奖补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等。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基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三、关于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银担合作机制建设,引导双方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扩大合作规模。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二是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提出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三是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监管评价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