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粤国税发[2006]52号 2006-0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一、二、中“各级国税”修改为“各级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国家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并提请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今后凡出口企业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或发现骗税新动向,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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