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结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125号 2006-12-12 各直属局、区局: 经审核研究,2006年度33户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予按照《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精神,对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各单位对上述名单所列企业在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政策时,可按月返还,同时应加强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对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律取消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民政福利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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