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者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者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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