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2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者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者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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