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8]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8
摘要: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36号     2008-03-1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市、区)邮政局,各快递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规范我区邮政快递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范围包括速递、速运、快运、快件、特快专递等业务。

      二、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确认为邮政快递业务,并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

      三、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