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36号 2008-03-1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规范我区邮政快递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范围包括速递、速运、快运、快件、特快专递等业务。 二、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确认为邮政快递业务,并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 三、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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