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唐爱军 人气: 时间:2009-10-29
摘要:  1、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将已开发竣工的商品房留下几套给公司自用,并决定转作固定资产。请问:为实现开发商品房的利润,自用的商品房是否可以按本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入账?税务方面有何规定?...

  4、问:我公司有一笔出口业务, 5月20日订立合同,约定总价款10 000美元,当日汇率7.68;5月28日收到预收款5 000美元,汇率7.65;6月1日商检合格后开具发票,汇率7.64;6月5日购货方见到商检合格证及发票后支付尾款5 000美元,6月10日收到尾款,汇率7.62。假设无其他费用,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按问题内容推断,你单位应该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我们假定企业按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各个时点对所发生的业务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①5月20日,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②5月28日,收到预收款5 000美元,按汇率7.65折合人民币38 250元,借记“银行存款—美元 38 250”,贷记“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38 250”;③6月1日,开发票时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76 400元,借记“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76 4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76 400”;④6月10日收到尾款按当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38 100元,但该项销售业务预收项目的余额为38 150,差额部分为汇兑损益,记为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美元 38 100”,“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0”,贷“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38 150”。

  5、问:贵刊2005年第12期的问题解答栏目中提到 “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的,能报销入账并税前扣除”; 2006年第12期的问题解答提出 “业务宣传中送给大客户特定人员的礼品,税务方面规定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这两者依据的具体文件是什么?
  答:⑴关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当时的专题是“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的票据问题”,所以该问题的关键是强调“发票开具给个人”,且因为篇幅所限,解答没有说明理由。在税务方面也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通讯费支出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是准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见有实质性改变的规定)。近几年,随着通讯技术尤其是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加上通讯制度改革,公务通讯“个人化”事实上已经不可避免,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下发后,各地为执行方便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大体分两种做法:一种是规定限额列支,比如某一层级人员每月可以给予若干金额的通讯费补贴,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而另一类是限额报销,即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内凭通讯费发票报销。在第二种情况下,所能取得的通讯费发票只能是开具给个人的,解答内容也是基于此而言。

  ⑵关于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原解答中所列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就对“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一类问题明确如下:“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此外,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我们认为此类问题既具有针对性,也具有普遍性,因而税务总局的规定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6、问:我公司是钢材热处理加工企业,别的公司把钢材运到我公司,我公司没有钢材的所有权,只是负责进行加工处理,仅收加工费。在核算成本时该如何设置科目?我公司虽然没有钢材所有权,但是钢材从我公司进出,是否也要做材料账?

  答:通常按照实际运作模式分两种核算方法。
  ⑴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对所收到的材料只作备查登记,不核算其价值。你单位(加工企业)只核算发生的辅料价值和人工、制造费用等加工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相关科目。完工产品价值实际上也不包含主材价值,借记“产成品”或“受托加工产品”,贷记“生产成本”。交付加工产品时,也只确认应收的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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