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我公司有一笔出口业务, 5月20日订立合同,约定总价款10 000美元,当日汇率7.68;5月28日收到预收款5 000美元,汇率7.65;6月1日商检合格后开具发票,汇率7.64;6月5日购货方见到商检合格证及发票后支付尾款5 000美元,6月10日收到尾款,汇率7.62。假设无其他费用,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们假定企业按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各个时点对所发生的业务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①5月20日,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②5月28日,收到预收款5 000美元,按汇率7.65折合人民币38 250元,借记“银行存款—美元 38 250”,贷记“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38 250”;③6月1日,开发票时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76 400元,借记“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76 4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76 400”;④6月10日收到尾款按当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38 100元,但该项销售业务预收项目的余额为38 150,差额部分为汇兑损益,记为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美元 38 100”,“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0”,贷“预收账款—#公司(美元) 38 150”。 5、问:贵刊2005年第12期的问题解答栏目中提到 “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的,能报销入账并税前扣除”; 2006年第12期的问题解答提出 “业务宣传中送给大客户特定人员的礼品,税务方面规定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这两者依据的具体文件是什么? ⑵关于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原解答中所列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就对“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一类问题明确如下:“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此外,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我们认为此类问题既具有针对性,也具有普遍性,因而税务总局的规定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6、问:我公司是钢材热处理加工企业,别的公司把钢材运到我公司,我公司没有钢材的所有权,只是负责进行加工处理,仅收加工费。在核算成本时该如何设置科目?我公司虽然没有钢材所有权,但是钢材从我公司进出,是否也要做材料账? 答:通常按照实际运作模式分两种核算方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