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委托加工协议中不但约定了所提供材料的数量,还提供了材料价格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及价值,或者企业自身生产某产品并受托加工同一产品,那么加工企业就可以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受托加工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在实际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受托加工材料”,发生的其他辅料和人工成本等按自身生产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即可(核算为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单独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该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无法实际分清的,可以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要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业务成本”(该明细是为区别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产品”、“库存商品—#产品”等;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规范核算,最好能将受托加工部分和自产部分分别核算,以降低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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