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践中,财务人员有时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曲解业务事实、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少记、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应计的费用、损失,少申报、漏申报以前纳税期内应计的扣除项目。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案例 从会计处理角度分析 如果财务报表项目的遗漏或错误表述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的遗漏或错误是重要的。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由此可见,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及因折旧期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合计40万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2009年漏记的沙盘的报废事项,因其金额小、性质不严重,应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沙盘的报废事项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从税务处理角度分析 上述文件规定,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未申报当期应计扣除项目,则该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能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中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并不是不能税前扣除。由此,该扣除项目应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补扣。因补扣而产生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多缴税款若为企业自行发现的,且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3年,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若为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立即退还。因补扣而产生以前纳税期亏损额增加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期弥补。 类似的规定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也有体现。该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计未计财产损失的扣除有了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类似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扩大了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外,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除财产损失的扣除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企业因少记、漏记应计的扣除项目,导致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此项多缴税款若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退税条件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补扣的税务处理,与这一规定是吻合的。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4.调整利润分配 5.财务报表调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略) (二)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0.8 2.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3.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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