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软件企业为我公司开发系统,产权归我公司,软件企业应提供服务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服务业发票能否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公司为企业开发系统,软件公司提供是技术开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因此,软件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属于软件公司利用信息、技能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软件公司应向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软件公司应在发票项目栏填写注明××系统开发服务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系统,属于开发阶段支出的,同时满足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支付的开发服务费可资本化;属于研究阶段支出的,支付的技术开发服务费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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