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定性为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款模式?

来源:haihan235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1-07-29
摘要:购物卡定性为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款模式? 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主要是购物卡认定性质有争议,因为购物卡同时具有预收款和支付卡的性质,大家意见不一,这样国家管理机关的认定就非常重要了: 银办函[2000]519号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购物卡定性为直接收款模式还是预收款模式? 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主要是购物卡认定性质有争议,因为购物卡同时具有预收款和支付卡的性质,大家意见不一,这样国家管理机关的认定就非常重要了:

银办函[2000]519号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
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
四是不记名、不挂失。(个人理解应该隐含一个条件“不退还”)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七月五日

因此购物卡(预付卡)特点是:
1、只能作为指定地方范围消费购物;
2、结算时“款项不退还”或者余款不退;
3、使用时“认卡不认人”凭卡取货。
——不再是会计上预收账款的概念。已经购买了指定货物。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收购物卡(预付卡)款时必须开具发票——应当提前缴纳税,
2、开具发票的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相符——违反《发票管理方法》,伟大的国务院法制办给大家一个两难选择题目。

另:购物卡——不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的要件。。。。。只是一个收款凭证或者代金凭证而已。由于指定性购买且不退还,付款人不能享受退款或者撤消约定的权利,不符合《合同法》权利和义务对等平等原则,不属于预付款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2131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2203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至于合不合法不讨论之。。。。

毒砂:
开具发票的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相符——违反《发票管理方法》。我拿着购物卡买什么不行,你怎么能提前知道我买什么?

haihan235:
奥妙就在这里,结合40号公告想想,就知道怎么处理了。。。。。

税务老兵:
1、收购物卡(预付卡)款时必须开具发票——应当提前缴纳税,
2、开具发票的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相符——违反《发票管理方法》。
单选题还是双选题?
不同意关于40号公告的理解。

haihan235: 
认真学习《会计准则》,就明白了。

毒砂: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提到的预付卡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号提到的预付卡不是一个东西。
银办函(2000)519号提到的预付卡是商场发行在本商场购物用的,属于“代币票券”。而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商场发行在本商场购物用的购物卡本身是违法的。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提到的预付卡是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规定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合法的商业预付卡做了明确定义,即“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也就是非商场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发的卡。

结论,商场发行在本商场消费的购物卡性质是“代币票券”,是非法的(税法不适宜对一个非法的东西作出性质界定,那超出税法的范围了,这也是税总迟迟不表态的原因之一吧)。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消费卡公司发的购物卡才是合法的商业预付卡。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第三方的消费卡公司发放的预付卡一般可以在多家商场、酒店、餐饮酒楼企业等消费场所使用,因此,你没法把它当做预付卡,一个现实问题,你算是哪个公司预收的?商场?酒店?餐饮企业?是营业税的预付款还是增值税的预付款,除非在实际消费时,否则你没法知道。

haihan235:
购物卡——不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的要件。。。。。。。。是一个收款凭证或者代金凭证而已。由于指定性购买不退还,付款人不能享受退款撤消约定的权利,不符合《合同法》权利和义务对等平等原则,不属于预付款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2131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2203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至于合不合法不讨论之。。。。

毒砂:
你仔细看!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合法的商业预付卡做了明确定义,即“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
也就是这个购物卡不能在发卡机构本身购买商品和服务,只能到外面的其他商家买东西。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