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正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0-19
摘要:  问题:   (辅导期是7-9月,10月份转正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月的进项该怎样抵扣?进项发票什么时候认证?还有销项税有需要注意的吗?   回复: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问题:
  (辅导期是7-9月,10月份转正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月的进项该怎样抵扣?进项发票什么时候认证?还有销项税有需要注意的吗?

  回复: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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