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起草而成,共分六章:总则、种类及适用范围、设计和印制、使用、监督管理、附则。 《征求意见稿》新增信息化发展有关内容,称该部门规章的立法目的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发展方向为“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根据《征求意见稿》,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即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与1998年的规定相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将列入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库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印花税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限量发放。“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发放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印花税票等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