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506号 2013-08-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13]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有关规定的,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8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