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本文以一起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案情简介 B公司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5个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张某等人”)。2017年9月18日,A 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股权及公司资产收购协议》,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及股权。 (一)股权结构 (二)合同概况 甲方: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 乙方:A公司。 合同内容:以2017年8月31日为报表基准日,将B 公司作价29000万元,A公司以29000万元价款收购B公司。 合同日期:2017年9月18日。 (三)合同条款 乙方收购B公司的现有资产及全部股权,具体为:1.B公司现有资产,包括资质、设备、租赁协议权利、现库存原辅材料、工器具等全部资产;2.B公司100% 的股权。 截至签订合同日,B公司现有库存成品、应收账款归B公司原股东所有。B公司原股东须结清B公司全部债务、补缴欠缴的资本金,具体清算、支付按照本合同的安排执行。A公司支付的款项在清偿B公司的全部债务、补足资本金、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B公司原股东后,余款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入原股东个人账户。 (四)合同履行 第一次付款:2017年9月18日,A公司支付5000万元至B公司账户,用于清偿两条生产线的设备款。 第二次付款:2017年11月15日,A公司支付6000 万元,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支付到原股东账户。其中:4500万元由原股东给B公司,用于偿还B公司的银行借款,其余1500万元留给原股东。 第三次付款:2017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4000 万元到B公司账户,用于清偿B公司债务1200万元,其余2800万元作为股利,由B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原股东。 第四次付款:2018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8000 万元,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支付到各股东账户。 第五次付款:2019年3月31日,A公司支付6000万元给B公司,缴纳B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补足资本金2000万元后,其余3700万元由B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支付给原股东。 2017年9月25日,第一次付款后,B公司原股东将持有股权的50%变更到A公司名下。2017年11月15 日,第二次付款后,B公司原股东将另外50%股权变更到A公司名下。 (五)持股成本 张某等人补足对B公司的出资后,各位股东的持股成本及出资比例如下: (六)讨论问题 根据上述业务描述,讨论以下问题:1. 该项业务是股权交易还是资产交易?2. 该项业务,A公司、B公司及B公司原股东如何进行税务处理?3. 该项交易,B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时间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额如何计算?如何缴纳? 二、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税务处理的逻辑梳理 (一)交易性质的认定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是两类不同的应税行为,其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前述案例的税务处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定该项业务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在交易性质的认定上有如下区别: 1. 交易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资产转让是公司之间的交易。 2. 交易标的不同。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的资产。 3. 款项支付不同。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原股东,资产转让是受让方将资产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 产权转移方式不同。股权所有权的让渡以过户为标志,资产所有权的让渡通常以交付为标志,但登记管理的资产,所有权的让渡也是以过户为标志。 (二)涉及的税收 股权转让仅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视转让资产的不同,资产转让方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与资产转让相关的税收,资产受让方可能会涉及契税、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利弊分析 1. 股权转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少,资产转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多,如采矿权的转让,要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 股权转让仅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资产转让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3. 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可能承担目标公司的潜在负债,收购风险大;资产转让受让方不承担转让方的潜在负债,收购风险小。 (四)股权转让中剥离资产涉及的税收 股权是目标公司净资产的映射,股权价值的高低通常取决于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大小。股权交易过程中,受让方通常会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将目标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并清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前,如果目标公司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原股东,目标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缴纳相关税收。同时,目标公司与原股东之间剥离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符合且造成国家税款整体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五)股权转让中股东替公司偿债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前,如果目标公司原股东替公司偿债,形成原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 股权转让前,如果原股东将应收公司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应当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成本。 2. 股权转让前,如果原股东将应收公司债权与股权一并转让,应当将转让收入分解为股权转让收入与债权转让收入两部分进行税务处理。 3. 股权转让前,如果原股东将应收公司债权既未转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将债权与股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而公司欠股东债务消失,这属于股东豁免公司债务,公司和股东应当按照债务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三、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逻辑,现将本文前述案例交易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交易性质的认定 1. 从合同条款看,交易标的既有B公司的资产,也有B公司的股权。但是从交易主体看,交易是在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进行的。公司资产在公司的名下,股东只能处置公司的股权,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由于该项交易是股东之间的交易,所以应当按照股权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2. 按照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B公司应当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剥离资产交易是在B公司与其原股东张某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标的是B公司的存货、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前述案例应当定性为含资产剥离的股权收购,交易的基本属性是股权交易,但其中嵌套了资产交易。 (二)交易涉及的税收 1.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股权交易,张某等人向A公司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B公司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该部分交易是资产交易,B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三)资金流向的性质 第一次付款:A公司将5000万元付至B公司账户,用于清偿两条生产线的设备款。该笔款项,应当定性为A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张某等人后,张某等人又将款项借给B公司,用于支付设备价款。对于A公司和张某等人而言,这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对于张某等人和B公司而言,形成股东和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次付款:A公司支付6000万元到张某等人账户,其中4500万元给B公司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该笔款项,应当定性为A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张某等人后,张某等人又将款项借给B公司归还银行借款。对于A公司和张某等人而言,这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对于张某等人和B公司而言,形成股东和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次付款:A公司支付4000万元到B公司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清偿B公司债务1200万元,其余2800万元作为股利分配给张某等人。该笔款项,应当定性为A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张某等人后,张某等人又将款项借给B公司,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给股东分配利润。对于A公司和张某等人而言,这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对于张某等人和B公司而言,先形成股东和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构成公司对股东的股利分配。 第四次付款:A公司给张某等人支付80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五次付款:A公司支付6000万元给B公司,用于缴纳欠税300万元、补足资本金2000万元后,支付给原股东3700万元。该笔款项,应当定性为A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张某等人后,张某等人又将款项借给B公司,用于缴纳税款、补足资本金。对于A公司和张某等人而言,这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对于张某等人和B公司而言,形成股东和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股东补足资本金。 (四)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该项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9000万元。A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等人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以2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以各种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项29000万元。张某等人计算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为29000万元。 2. 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A公司以各种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偿付B公司债务11000万元(5000+4500+1200+300),给B公司股东分配股息2800万元,以上款项形成B公司欠张某等人的债务13800万元。该债务发生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未包括在29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之中。 股权转让前,如果张某等人将该债权转为对B公司的股权(债转股),则持股成本增加13800万元。但是,张某等人未将应收B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的股权,而B公司欠股东的债务消失,这是张某等人豁免了B公司的债务,B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张某等人有债务重组损失,但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不变。 综上,张某等人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为股权转让前的出资4617万元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补足的资本金2000万元,共计6617万元。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张某等人转让B公司股权,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股权成本为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额的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或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张某等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7 年9月18日,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天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17年9月25日,张某等人将持有股权的50% 变更到A公司名下。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张某等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时间为2017年9月,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在2017年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五)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有2800万元B公司作为股息分配给了原股东,原股东应当按照股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B公司代扣代缴。 (六)剥离资产的税务处理 B公司剥离给原股东的存货,如果原股东给B公司支付对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按照销售处理;如果原股东减少了资本金,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按照减资处理;如果原股东未给B公司支付对价,也未减资,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按照对外捐赠处理。 B公司剥离给原股东的应收账款,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剥离存货相同。 (七)受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A公司以各种方式支付给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的29000万元,属于受让B公司股权支付的对价,应当计入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在将来处置B公司股权时从处置所得中扣除。 四、涉税风险提示 本文前述案例,交易各方在业务安排和涉税事宜的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同标的表述不清 A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是《股权及公司资产收购协议》,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及股权”。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是两类不同的交易,交易主体不同,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前述案例,单纯看合同条款,根本无法直观判断该项交易是资产交易还是股权交易。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合同定性上存在分歧,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加,纳税人有可能面临比较高的涉税风险。 本案中,纳税人如果要避免在交易定性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必须明确合同标的是股权收购。应当将合同名称修改为《股权收购协议》,将合同内容修改为“A 公司以29000万元价款收购B公司股权”,删除合同条款中收购标的含“B公司现有资产,包括资质、设备、租赁协议权利、现库存原辅材料、工器具等全部资产”的表述,明确“乙方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 (二)款项收付混乱不堪 资产交易,款项收付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的;股权交易,款项收付是在股东之间进行的。前述案例,A公司时而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张某等人,时而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B公司,其中还夹杂着归还B公司借款、分配股息、补足资本金等事宜,资金流向混乱。这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界定款项的用途及金额,涉税风险陡增。 本案中,纳税人如果要避免由于资金收付不明晰而产生的税收风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的用途及金额。比如,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29000万元全部支付给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再由张某等人将其中的13800万元借给B公司,用于偿还B公司的债务以及给股东分配股息。如此约定,会使得资金的性质、用途一目了然。 (三)债权处理语焉不详 股权转让,在合同价款确定之后,如果原股东替公司清偿债务,在股东和公司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过户前,如果原股东将该部分应收公司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则原股东的持股成本增加,转让股权的税收负担就会降低。 本案中,张某等人替B公司偿还债务的款项,形成公司对股东的负债。股权转让前,张某等人未将该部分债权转为对B公司的股权,而是直接豁免了公司的债务。如此操作,张某等人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没有增加,转让股权的税收负担反而增加了。而且B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其税收负担也相应增加。 综上,股权收购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安排股权转让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业务性质要一目了然,业务安排越简单越好。二是资金流向应当清楚明了,要能够直观看出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三是应当进行必要的税收考量,尽可能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1期 作者:陈斌才 王 晓
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其经济活动的性质,取得什么性质的收入,就产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如果销售货物,取得货物销售收入,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动产销售收入,就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在经济活动性质和收入性质比较清晰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在经济活动性质模糊时,税企之间就可能产生分歧,纳税人可能遭受事先没想到的损失。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这类风险,提醒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尤其是签订经济合同时,需认真考虑交易的方式、合同的措辞,尽量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 案例分析 A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B公司将其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劳动力等剥离,剩下的资产仅为不动产。股权转让价格与不动产评估值基本一致。 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认为,A公司名义上是转让B公司股权,实际上是转让B公司拥有的不动产,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看待税务局的征税行为呢? 土地增值税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非常清楚,只有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仅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看,A公司转让的是股权,不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如果名义上是转让股权,实际上转让不动产,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曾在给广西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可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实际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穿股权转让的形式,确认不动产转让的实质,征收土地增值税。主管部门后来在给另外一个地方的税务局类似的批复中也明确,如果转让的股权价值与被转让企业不动产价值大体一致,则可认定股权转让方在转让不动产,就可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这样处理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不同,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即使实质是转让不动产,但是否认可企业的股权交易,也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从法理上讲,只有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人,才可以转让不动产。按照上面的例子,B公司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A公司是无权转让B公司的不动产的。 再次,如果对A公司按照转让不动产征税,那么B公司以后转让不动产时,又如何征税呢? 即使对A公司这类行为按照转让不动产征税,也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转让股权按照转让不动产征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找不到依据,而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是无法作为征税法律依据的; 二是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避免B公司再转让其不动产时导致双重征税; 三是要区别对待,如果两公司在转让股权之前就有相应的避税筹划,如B公司的不动产是A公司以投资的方式投入的,A公司再转让B公司的股权,有利用筹划避税的嫌疑;如果B公司的不动产是自己购置的,之前不存在通过筹划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就不宜对A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合同时,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根据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适当调整交易的模式与合同的措辞。 二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除不动产外,还应有其他资产、员工,也就是说,是一个可以正常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仅有不动产的公司。 三是转让价格要高于被转让股权公司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因为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不动产的公允价值,还应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转让价格远高于不动产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说服力就高一些。 四是如果转让价格与不动产价格差不多,可以考虑让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事先处理一些不动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降低不动产价值在整个交易价格中的比例。 总之,纳税人如果能将税务风险评估作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在考虑税务风险的基础上,确定交易的内容与合同的表述,对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就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冬生 作者单位: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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