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高字[2014]9号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企业近三年获得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备案证明;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青科高字[2014]9号          2014-03-17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科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二、复审材料要求

  属于复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提供以下复审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附件2)、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附件3);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附件4);

  (4)企业近三年获得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备案证明;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证明材料(附件5);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

  请按照《复审材料准备注意事项》(附件6)对以上材料进行自查,无误后打印网上申请书并连同附件材料按照以上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打印企业全称)。

  三、复审材料上报时间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受理企业复审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四、上报程序

  1.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网上提交。

  2.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将复审材料一式四份装订后,三份报送至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一份报送至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科技局窗口。其中,报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科技局窗口的申报材料中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企业复审材料正式受理后,由大厅工作人员向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单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3.企业初审。企业复审材料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复审申报材料各1份分别送至区市财政、税务部门,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初审通知单日期为准)完成现场核查并上报初审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市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确保复审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复审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复审工作规范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为复审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各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复审材料的内容要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审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

  联系人:郝晓倩 栾晖 85916246,马晓波85911337

  传 真:85916246

  附件:

  1.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

  2.2013年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

  3.2013年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

  4.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复审申报材料准备注意事项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科技局代章)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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