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7-2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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