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11
摘要: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方法,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和各类企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熟悉业务环节和要求,真正做到执行到位、落实到人,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54号         2014-11-1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条例》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提示引导,督促、指导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醒、提示企业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利用企业公示信息提高有效监管水平。

  二、规范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履行好公示责任,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确保依法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时限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要确保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有关系统予以公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发现本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切实做好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工作。

  三、加快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工商局要抓紧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公示系统顺畅运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有序实现企业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应用,坚决避免重复建设,集约利用政府资源。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机制。一是坚持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按照高于3%的比例,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抽查方案和抽查比例,确保抽查公平公正。二是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推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抽查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做好抽查全过程的各项工作衔接,充分借助外力和社会监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协助抽查;根据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开展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抽查和核查;依法利用政府各部门作出的企业检查、核查结果和专业结论,提高抽查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不断健全完善抽查机制。

  五、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一是要严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及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惩。二是要严格执行违法企业负责人的准入限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要加快完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要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依据,对违法失信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入措施,真正实现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

  六、切实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方法,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和各类企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熟悉业务环节和要求,真正做到执行到位、落实到人,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发放各类指导手册等多种渠道多层面、全方位地加强宣传指导,扩大宣传覆盖面,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保障投入,推动工作落实。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工商部门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扎实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费。各级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推进落实《条例》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电子监察力度,对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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