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13]10号 2013-0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凭证内容 《电子缴款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生成的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号码、税务征收机关、缴款日期、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费)种名称、实缴金额、所属时期等。 二、凭证用途 该凭证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 三、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四、其他事项 (一)该凭证目前暂定在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和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增加使用范围将在我局网站公告。 (二)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专用章”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票据专用章”;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印章”和二维码,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验证其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样式) 2.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样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