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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