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265号 2005-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1、2、3目、第(二)项、第三条第1、2、3、5项、第五条失效。 3.依据苏国税函[2009]35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第4款第(5)项“90天”修改为“180天”。
现将省局制定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考应用。 各地应切实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的管理,特别是对新办企业的辅导、培训,采取编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须知、集中辅导课等不同方式,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为后续申报、核查等管理打好基础。 原《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等三项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国税函[2004]162号)与本指导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稽核比对质量,结合总局最新发布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等系统(2.2版)功能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意见中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仅指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三种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内容 (一)纳税人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共分为: 1、[条款废止]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 2、[条款废止]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信息; 3、[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 (二)[条款废止]国税机关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 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可使用总局发布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检查系统和汇总系统进行采集、校验检查和汇总上传。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含纳税人自行远程电子申报和代理远程电子申报,下同)的地区,税务机关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中增加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功能的,应实现总局采集软件的各项功能。鉴于目前总局下发的异常信息中缺联票比例较高,经核查又多为纳税人数据录入错误所致,建议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地区,通过对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增加各类凭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二次录入并校验的功能,以减少缺联发票的数量。 三、数据采集工作规 1、[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发票种类项输入内容为: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上述种类名称输入,否则系统自动保存时将发出警告; (3)当发票种类项为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时,用户输入的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该发票种类的合计数,不能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4)当发票种类项为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时,各项数据不能为空; (5)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6)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7)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侧,注意不要将其错录为票面左侧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为7位或9位数据,第一位一般是2(由当地国税机关代管的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填写其代管的国税机关的代码); (9)当发票种类项为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时,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如所属时期为200503(2005年3月份),则开票日期不能是2005年4月1日及其后的日期,否则在自动保存时,系统会发出警告; (10)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11)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不能超过开票金额; (12)系统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税率自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调整系统自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尾数差异),但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合计数×7%与系统自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的差额应小于1元,否则系统将发出提示; (13)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而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2、[条款废止]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发生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采集要求: (1)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录入项包括:购货方纳税人类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购货方纳税人类别数据项只能是1或2(1为一般纳税人,2为非一般纳税人),不能填其他数据,否则系统将发出警告; (3)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4)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5)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6)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 (7)当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必须全部采集,包括红字(负数)销售发票; (8)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都不得有空格。 3、[条款废止]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因购进废旧物资而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税额。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3)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4)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5)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6)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 (7)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为7或9位数字,并且第一位必须为1; (8)系统根据发票金额,按10%税率自动计算抵扣税额; (9)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因发生进口业务而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备注。除备注外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海关完税凭证号码长度为22位或者19位: 19位海关完税凭证号码格式是:(XXXX)XXXXXXXXX-1XX。其中X代表1-9的阿拉伯数字,第1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斜杠)、(*)星号中的一种,也须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第17位需填写大写英文字母1; 22位海关,完税凭证号码格式是:XXXXXXXXXXXXXXXXXX-1XX。其中X代表1-9的阿拉伯数字,第9位必须是数字1,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斜杠)、(*)星号中的一种,须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第20位需填写大写英文字母1; (3)进口口岸代码为4位数字; (4)填发日期应填写海关完税凭证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填发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5)[部分修订]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税屋提示——“90天”修改为“180天”
(7)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5、[条款废止]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的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 采集要求: (1)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清单录入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金额、进口口岸名称、进口口岸代码、备注、专用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除备注外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海关完税凭证号码长度为22位或者19位: 19位海关完税凭证号码格式是:(XXXX)XXXXXXXXX-1XX。其中X代表1-9的阿拉伯数字,第1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英文状态下输入,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斜杠)、(*)星号中的一种,也须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第17位需填写大写英文字母1; 22位海关完税凭证号码格式是:XXXXXXXXXXXXXXXXXX-1XX。其中X代表1-9的阿拉伯数字,第9位必须是数字1,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斜杠)、(*)星号中的一种,须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第20位需填写大写英文字母1; (3)进口口岸代码为4位数字; (4)填发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5)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6)本期从国库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全部采集; (7)对每月采集的清单汇总税额和国库提供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入库数进行核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如总额核对不符,应查明原因。 海关完税凭证有关票面信息的详细内容见《海关完税凭证票面信息的有关说明》(附件)。 四、数据检查软件使用要求 1、对采用远程电子申报方式采集其他抵扣凭证的国税机关,应要求申报软件开发单位,将总局下发的数据检查软件的检查内容添加到申报软件中,在纳税人提交申报数据时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校验检查,对检查出的错误数据提示纳税人修改正确后重新采集申报。 2、对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总局的数据检查软件对采集数据进行校验检查,对检查出的错误数据及时修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申报窗口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对其他抵扣凭证采集数据进行复查。 五、[条款废止]数据汇总要求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当期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使用总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国税A版、B版)进行汇总: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A版汇总软件汇总本单位纳税人申报数据,地市级国税机关使用B版汇总软件对全市各区县国税机关报送的企业申报数据汇总文件进行汇总。 汇总工作完成后,将当月汇总数据文件按要求打包上传省局。 附件: 海关完税凭证票面信息的有关说明 (1)缴款书号码的编制原则。目前,海关H2000通关系统与H883通关系统并行,预计H883通关系统将于2005年退出实际运行。 缴款书号码在H883通关系统中共有19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6位(包括括号)代表进口报关的年份和月份;第7到15位数字为报关单编号;第16个字符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 ”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17位字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1”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18、19位数字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如:缴款书号码为“(0407)024114793-1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缴款书号码应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四位数字和“―”在内的19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407)024114793-102”。 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0位为税种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1位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1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在内)的22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20720041074517694-102”。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中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311)”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2)关于海关口岸代码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和税务机关填制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102”,“0207”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H883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需根据缴款书左上方打印的海关口岸名称或缴款书上加盖的海关口岸名称戳记对照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关区代码表》正确填写。 (3)关于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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