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5]105号 2015-04-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高度重视涉税中介机构自查清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自查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将本次自查清理工作作为去年6月开展的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延伸检查,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如因自查清理不认真,在总局调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省局关于依法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和涉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杜绝发生各类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坚持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委托办理涉税事项,选择委托涉税中介。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加强对干部的教育,认真汲取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监控并及时发现税务人员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等情况引起的舆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自查情况于2015年4月28日前,由市局汇总,报省局注税中心。电子材料报送途径:“FTP/省局注税中心/涉税中介自查清理”文件夹,纸质文稿加盖公章后,寄送省局注税中心。 收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建华 8586653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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