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发生损失是商家常见的事,但若处理不好,税务问题就来了。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 某公司在年底盘点时发现仓库少了价值11700元的货物,原因不明,便向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处于罚款11700元,货物不含税成本价为8000元,财务人员收到罚款后为了方便,也为了减小税务风险,将丢失货物按销售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小编看了后,对其创新意识给予赞赏,但毕竟是货物丢失,不是销售货物,这么做是不符合规范的,税务上应遵循业务实质,按存货损失处理。 所以,规范的处理应是: 所得税方面 货物不明原因的盘亏减少,如果不是属于正常的损耗,那么应按非正常损失处理,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实际上该公司对责任人的罚款远大于丢失货物的成本价值,实际上没有损失,因此,不需进行专项申报处理。 增值税方面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为增值税定义上的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丢失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转出处理。 知道了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那么会计上应做以下分录: 看到这里,精明的你是否发现该公司多缴了税呢? 虽然仅多了不到300元,但浪费可耻,对待税务问题,财务人员莫随意啊!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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