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5-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办税场所 2.全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税办税场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我市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增值税的范围? 本公告所指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范围是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机关委托政府部门等代征增值税的范围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其中,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二、“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方式? 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征收方式仍采取地税机关直征和地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方式。“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各类税款。 三、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或有条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委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方可以向地税机关或有条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委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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