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北京市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5
摘要: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由地税机关委托其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为保障纳税人及时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现将本市代征工作办税场所情况予以发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5-2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暂定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由地税机关委托其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为保障纳税人及时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现将本市代征工作办税场所情况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办税场所

2.全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税办税场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我市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增值税的范围?

本公告所指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范围是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机关委托政府部门等代征增值税的范围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其中,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二、“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方式?

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征收方式仍采取地税机关直征和地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方式。“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各类税款。

三、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或有条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委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方可以向地税机关或有条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委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