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关于税总函〔2016〕609号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本函指出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函件明确会将企业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形式上符合要件,即符合税法规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但实质是“挂名未上岗”;二是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但是函件没有明确企业发生以上两种情形,除了将享受到的减退税款追缴入库外,会有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吗?
三、关于对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的理解 财税【2016】52号文件第二条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说的,因为财税〔2007〕92号文件已经作废,所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应该以财税【2016】52号文件为准。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2、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即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提醒注意:关于针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都需要共同满足三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协议、按月足额缴纳保险、通过银行支付工资。 增值税:多一个人数的限制条件;企业所得税:多一个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条件。 纳税人一定要严格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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