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记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7-02-05
摘要: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速记图 备注: (一)上图特定行业是指: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

五、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记忆(第三版)
 
2017-09-10       严颖 小颖言税
 


 

一、总结

(一)单价小于5000元的不分行业,不论是否新购进,可一次性扣除;
 

(二)专门用于研发的,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分行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单价100万以下的,一次性扣除。
 

(三)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只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的新购进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微,单价100万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
 

(四)可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包括

1、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

2、新购进的单价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

(1)专门用于研发的:所有行业

(2)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
 

(五)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可放宽到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
 

注:

1、一次性扣除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六大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四个领域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4、新购进指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四个领域是2015年1月1日后购进。

5、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例解双倍余额递减法

某企业2009年6月1日自行建造的一生产车间投入使用,该生产车间建造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2010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

2010年应提折旧额=1200×2/20×6/12+(1 200-120)×2/20×6/12=60+54=114(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2009年7月-2010年6月计提折旧1200×2/20=120万,2010年7月-2011年6月计提折旧=(1200-120)×2/20

 

三、例解年数总和法

甲公司2011年9月30日购入一条生产线,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生产,预计该生产线使用寿命为5年,生产线入账成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对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3年末,甲公司该项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 )。
 

2011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3=40(万元),2012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9+128/12×3=152(万元),2013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28/12×9+96/12×3=120(万元),2013年期末生产线账面价值=500-40-152-120=188(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由于该生产线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且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11年10月到2012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第三个折旧年度(2013年10月到2014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3/15=96(万元)。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某专用设备制造公司,2014年11月以100万元购进研发专用设备一台,用于开发新技术(企业执行财税〔2014〕75号文的相关政策),本月计提折旧2万元(假定折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研发项目支出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写出会计分录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研发费用调减额。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贷:累计折旧                     2

借:管理费用                  2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研发费用调减额=100+2×50%-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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