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代收代缴,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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