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二)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四)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一)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四)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应纳税额的计算——购进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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