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32号[财税金融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7]28号 2017-8-21 励小捷等2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民间进口(进境)文物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所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文物进口实行免税或低税率,吸引我国民间文物收藏资金转移海外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为促进我国文物等进口藏品收藏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对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等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多重属性。除上述政策关注的社会公益属性外,在目前国情下,我国民间收藏和交易的文物,尤其是玉器、青铜器、金银器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奢侈品和投资品,其消费群体多为高收入人群。对民间收藏和交易的文物进口、交易给予过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税制公平和调节贫富差距,因此需要谨慎、统筹进行研究。 关于对进口文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除“古旧图书”等个别货物免征增值税外,其他货物均适用11%或17%增值税税率。为确保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公平竞争,保证税负平衡,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与国内是一致的。因此,无法在进口环节单独调整文物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进口增值税与拍卖行风险的问题,我们向拍卖协会了解了相关情况,目前,境外文物多是通过保税途径进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展示和拍卖。如拍卖不成功,文物运回境外,不进入国内市场,不缴纳进口税。如拍卖成功,买受人作为文物进口的收货人,办理文物进口手续,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会对拍卖行造成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增补程序,优化进口藏品免税管理方法。同时,如国内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相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调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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