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这是一个开放的非官方研究讨论平台,基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作者在此将个人对该问题的观点发布,以求教于同行。读者如有不同观点或者补充意见,请在本文最下方写留言,以便问题得到更全面的研究。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是否属于《征管法》中所称“税务机关”?若是,其属于哪一类“税务机关”? 观点: 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新设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特派办的级别已经明确为司局级,但其是否属于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
首先,从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说,特派办目前不属于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虽然,特派办是经中央编办批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而设立的,但是,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无法找到特派办属于“税务机关”法定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其次,通过适当的法定程序,特派办势必会成为“税务机关”。从公开的文件了解到,特派办的职能是承担对省区市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其中明确具有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的职能,这就必须赋予其相当于“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才能保证特派办充分合法履行职能,实现改革预期效果。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专家介绍 张祖德,公职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某税务局法规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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