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是否属于《征管法》中所称“税务机关”?

来源:财税法智库 作者:张组德 人气: 时间:2017-12-12
摘要:编者注:这是一个开放的非官方研究讨论平台,基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作者在此将个人对该问题的观点发布,以求教于同行。读者如有不同观点或者补充意见,请在本文最下方写留言,以便问题得到更全面的研究。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

编者注:这是一个开放的非官方研究讨论平台,基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作者在此将个人对该问题的观点发布,以求教于同行。读者如有不同观点或者补充意见,请在本文最下方写留言,以便问题得到更全面的研究。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是否属于《征管法》中所称“税务机关”?若是,其属于哪一类“税务机关”?

观点:

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新设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特派办的级别已经明确为司局级,但其是否属于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

首先,从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说,特派办目前不属于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虽然,特派办是经中央编办批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而设立的,但是,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无法找到特派办属于“税务机关”法定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其中,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都比较明确,各级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区)、县(市、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辖的直属税务分局,县(市、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辖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包括直辖市所属区级税务机关下辖的税务所和县(市、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辖的税务所。因此,特派办不属于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更不属于税务所。那么,特派办是否属于“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特派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要求设立的,并且也向社会进行公告,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应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但是,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明确限定为“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区)、县(市、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

因此,特派办也属于“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其次,通过适当的法定程序,特派办势必会成为“税务机关”。从公开的文件了解到,特派办的职能是承担对省区市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其中明确具有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的职能,这就必须赋予其相当于“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才能保证特派办充分合法履行职能,实现改革预期效果。

因此,应尽快修订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第九条修改为“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包括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特派办”,及时赋予特派办“税务机关”的法定行政主体资格。通过法定授权后,特派办就是征管法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专家介绍 

张祖德,公职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某税务局法规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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