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9]133号 1999-02-24 税屋提示——依据署税[1999]4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1999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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