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5]705号 200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中信联办函[2005]36号)的精神,现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对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总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大检查在全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 检查总结的主要内容是:(一)《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探索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及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检查总结的时间和方式 这次大检查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分析总结等三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自查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适当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分析总结。自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请各省局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3417303)。 三、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和《规则》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总结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了解本省的检查情况,及时给予指导,确保这次检查健康顺利开展。 (二)要着眼改进工作。在检查中既要总结《条例》和《规则》实施以来本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工作。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检查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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