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合作项目,合作方会有净得物业的诉求,所谓净得物业,即物业所有成本(含地价及建安等)、费用等合作方一律不承担,但要求获得该部分的权益。 举例:地产开发商A公司和另一地产开发商B公司合作开发某地产项目(通过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的形式实现),B公司诉求:获得溢价2亿元及净得价值1.5亿元商业,除此之外的所有销售利润归属A公司。经A、B公司协商:2亿元以股权转让溢价形式支付给B公司;商业成本(假设1亿元,但不包括相应税费)由A公司承担,A公司股转退出项目公司(由于商业评估价较低,且转让前完成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因此股转环节平价转让),将商业留在项目公司,B公司100%控股项目公司。问:上述1亿元成本应如何体现在测算中? 大致有三种处理方法,见下表:
注:上表单位亿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3.5” 上表中的“调整前界面”指A公司将归属于他的部分的物业全部销售并结转成本、税金,支付溢价,但未考虑商业成本承担的测算结果。 方法一:收入、成本、税金仅计算和A公司相关的部分,即利润总额并非项目公司全周期利润,溢价3亿元=2亿元(股转溢价)+1亿元(商业成本),即A退出时,项目公司的账面资产=1亿元=账面负债=1亿元(假设无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等),负债可以是非关联方负债也可以关联方负债,由于已经向B公司分配了1亿元利润,利润正好覆盖上述负债,B公司实现了净得物业。 方法二:收入仅计算和A公司相关的部分,A公司将替B公司承担的商业成本1亿元列入销售成本(71=70+1),但上述承担并不为企业所得税所承认,因此企业所得税应调增=1*25%=0.25亿元,即5=19*25%+0.25亿元,如此实现商业成本承担。PS:实务中,上述成本列入销售成本还可能影响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如有影响应一并消除影响,本文暂不考虑此等影响。 方法三:按项目全周期计算收入、成本,即考虑B净得的商业的收入(101.5=100+1.5)及成本(71=70+1),消除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影响后,将商业的收入1.5亿元计入溢价中,即3.5=2+1.5,如此处理的逻辑是假设商业销售取得1.5亿元收入,由于此部分权益与A公司不相关,A公司仅承担成本,不享有收入,因此收入应全额调增溢价。 评析:方法一最简单,但需要人为分拆成本;方法二及方法三的税费调整较为复杂;方法三需要知道净得物业的收入,存在一定困难;方法三如果净得物业是亏损的(比如自持型商业,其公允价可能低于成本),则难以理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