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8-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植物油等产成品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四、[条款修订]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税屋提示——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国税务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参考借鉴周边省份核定扣除试点的经验和标准,选择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具体行业标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开展扩大试点,同时对前期已经试点的部分行业试点方法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扣除方法的选择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上述行业范围内的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本公告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公告规定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为方便试点纳税人核算,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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