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函[2021]15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2021年度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4
摘要: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报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并于7月26日前将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完成进度情况汇总上报各市财政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2021年度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财函[2021]150号       2021-7-1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我省自即日起开展2020年度、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业务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在“业务报备”栏选择“审计业务报备”办理,“审计年度”应分别选择“2020”和“2021”。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1年7月25日前完成网上业务报备工作。网上报备完成后,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立即向属地财政部门和市注协汇报,以便及时统计全省工作进度。

  (三)凡2020年度和2021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同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重点是: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自查发现问题的,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报告须于2021年7月25日前上报给省财政厅,邮箱809039193@QQ.com。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并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五)此次业务报备情况已列入我省今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将实行重点检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联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报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并于7月26日前将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完成进度情况汇总上报各市财政局。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上报完成进度,并于7月28日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完成进度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此次业务报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财政局与市注协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各地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取得联系,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