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251号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08-03 广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825628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69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向中间商购买货物用于出口,以资金回流方式,从中间商取得第三方(广州市淑雨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季鑫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旭阳服饰有限公司3家企业)在2014年至2016年虚开的15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30,906,124.34元,税额22,254,041.43元,价税合计153,160,165.77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你单位依据上述发票在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对应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共145份,涉及退税额21,896,134.04元,至检查日止已取得出口退税21,896,134.04元,详见《广州市格瓦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出口进货明细表;(2)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出口明细表、海关出口报关单;(4)从金三系统导出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退库处理信息清册;(5)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6)广州市公安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税收违法线索移送情况表》、邓支青检举资料及笔录、黄增育的笔录;(7)广州市公安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广州市淑雨服装有限公司接受范县恒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等19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情况表》;(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公安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等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9)《广州市季鑫服饰有限公司资金回流图》、《广州旭阳服饰有限公司资金回流图》、《广州市格瓦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团伙案资金回流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向中间商购买货物,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定性为骗税,追征其2014年至2016年骗取的退税款21,896,134.04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69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69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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