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3]5号 2003-05-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房屋租赁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房屋租赁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管征中存在不少漏洞。为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全省通过12个单位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为全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重视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对本地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前一阶段开展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增加税收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都了解房屋租赁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申报和纳税时限以及偷漏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积极联系公安、房地产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他们的信息资料。根据闽综治委[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税收代征机制。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房屋租赁管理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村、居委会和社区等代征,代征税款所支付的手续费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房屋租赁税收漏征漏管户工作。对房屋租赁漏管户,以及房屋出租应纳的各项税收开展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户管档案,查补漏缴税款,要将所有房屋出租户纳入正常管征。 五、要建立健全征收底册。征收底册内容应包括产权人名称(姓名)、承租人(使用人)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房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原(估)值、月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六、各设区市地税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在征收房屋租赁有关税费时,如果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当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税务部门可按价格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指导租金的地区,税务部门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分地段、分类别核定本地区房屋出租的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标准。同时,应严格房屋出租发票管理,对房屋出租的一律要使用税务发票。 七、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现代化征管手段的作用,提高征管水平,把房屋出租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租金以及税款缴纳情况等输入征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税源情况,加强源泉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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