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747号 2001-01-01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外购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范围是指农电管理部门销售给农村区域用电所包含的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我省农村电网维护仍按省局(粤国税函[1998]452号)文件的规定,以每千瓦时0.25元为最高免税额,超过此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各地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具体免税标准以及农村区域范围,由各地级及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三、农电管理部门应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用于农网改造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费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村电网维护费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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