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4年5月中旬,G省税务局在Z市检查工作时,发现不少企业从该市D区取得了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省税务局派工作组深入该区,发现该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的管理、税款征收、期初库存的核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9月,国家税务总局派人赴该区调查,经进一步核实发现: 1.该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把许多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中,实际经营者只有60余人,最多的一名业主挂了8个公司的牌子,竟全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既无经营地点,也无健全账册,更谈不上经营规模,甚至连银行账号也没有。 2.该区税务部门还布置各税务所对私营、挂靠集体的企业,按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一律只预征2‰税款(其中增值税1.5‰,所得税0.5‰)。所调查的135户企业,1月至5月仅预征税款600余万元,预征率只有1.97‰.若按税收法规规定,则应征增值税为5亿余元。 3.1993年该区全年工业生产总值只有3.57亿元,社会商品流转额只有2.13亿元,而1994年5月以前,该区认定的446个一般纳税人核定期初库存高达66亿元,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期初库存额为51亿元。其中当年新开业和更换执照的77户企业,也上报核定库存34亿元。让其虚报库存的目的是为了用处理期初存货所含税款的手法抵消掉按规定税率应征税款与实际征收税款的巨大差额。 4.由于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规规定擅自制定政策,对工作玩忽职守,致使该区的私营企业主肆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调查的135户一般纳税人,1月至5月,共开出专用发票17620套,销项价款39.43亿元,销项税6.7亿元,价税合计46.13亿元。其中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款1亿元以上的有2户,1000万元以上的有105户,1000万元以下的有28户。 5.此案涉及私营业主66人,国家干部9人。所开发票涉及G省内21个地市,全国27个省、市、区。 (二)查处过程及结果 1.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G省政府、G省国家税务局先后派出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案非常重视,迅速指示组成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参加的中央联合办案组,先后三次赴G省Z市,历经17个月的内查外调。 2.全面清理,逐票核对,尽最大可能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1994年10月9日,联合工作组首赴案发地。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对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1994年1月至5月开出的1762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全面清理,统计造册,然后按发票开往的地域划分三片。一是省外片,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省税务机关核查。1994年9月至1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25个涉案地区,近百人次对此部分进行了全面查证。整个过程历时两个半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布置查证工作。8月底,总局组成调查小组赴案发地,拉开了查证工作的序幕。9月中旬,召开会议向全国25个涉案地区分发了《D区私营企业开出发票统计表》,要求尽快查证。第二阶段,审核材料。10月初,各地上报材料有限且不符合要求,为此,紧急向各涉案地区发明传电报,要求各涉案地区于10月17日到北京携带有关的全部资料专人汇报发票的查证工作。第三阶段,全面、彻底查证。10月31日至11月10日,对25个地区的发票进行了全面的查证并听取了他们的汇报。二是省内Z市外片,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各市税务机关核查;三是Z市内片,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1994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查处G省Z市D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4]262号),要求涉案地区涉案企业一律停止抵扣税款(包括135户以外的企业),同时要求各省国税局将税款的追缴及查处情况于1995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总局。鉴于上报材料不符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又于1995年3月15日向全国发出明传电报《关于上报“D区案件”涉案企业查处结果的通知》,要求将本地区涉案企业查处情况的所有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规定了上报材料的标准。月8日至17日,国家税务总局抽调部分人员在北京组织了对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查。此次各地上报发票材料13253套,省内12125套,省外1128套。为了既能掌握全面,又能突出重点,采取了对省外的部分和省内的正常交易部分进行全面核查,同时抽查G省的重点地区(抽查了Z市)的做法。此次共核票2226套,其中:虚开代开1163套,正常交易893套,无票170套。经过以上的核查,最后确认D区135户企业开出的1762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233套发票为正常交易,涉及税款578.82万元,已批复各地准予抵扣;17387套发票不符合正常交易条件,涉及税款66452万元,已通知各地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必须如数追缴入库,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3.1994年11月23日在D区召开了万人参加的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宣布处理大会。会上对21名案犯分别宣布逮捕、拘留、收审(其中包括D区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副主任、所长、副所长、专管员共6名税务干部),拉开了案件处理工作的序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4.1995年6月15日和10月26日两次召开宣判大会,对22名案犯进行了宣判。在宣判的22人中,死刑2人,其中1人是税务干部。死缓3人,其中1人是税务干部。无期徒刑3人,其中2人是税务干部。有期徒刑14人,其中3人是税务干部。在宣判的22人中,税务干部7人,工商干部2人,个体业主11人,法人代表2人。 5.核查各地上报的属正常交易的发票,经总局审核后确属正常交易的,批复各地准予抵扣。总局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向各地进行了批复。 6.1995年11月22日向国务院报告结案。国家税务总局三次行文向国务院报告此案的查处进展情况。 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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