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383号 2004-07-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新税征字[94]015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各地应结合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的有关规定,在加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传输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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