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306号 2001-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石油分公司和片区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分[支]公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根据企业申请可采取由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预缴、独立核算分[支]公司结算的“预征——结算办法”;具体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预征率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确定。 二、在“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被取消独立核算资格时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由县级国税局确认向分(支)公司所在地县级国税局开具确认证明后可以并独立核算的分[支]公司继续给予抵扣。 三、便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省石油分公司在“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需办理办理税款清算、发票缴销、变更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纳税手续的,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支持,从快从速办理。 五、省石油公分公司在深化“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分[支]公司新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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