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一次性退职费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3]23号 2003-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外籍员工取得一次性退职收入如何计算税款的请示》(穗地税开征发[2003]8号)收悉。经研究,外籍人员被雇主辞退、自行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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