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工商报社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37号 1999-09-23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1999]闽地税征直函字第8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福建省工商报社增设武夷山市工商局通联站等四家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同时撤消清流县工商局通联站等六家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具体名单附后)。 撤消的六家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原领取的《福建省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证》应及时收回,新增设的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使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9]64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 福建省工商报社增设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名单 1、武夷山市工商局通联站联系人:应剑兰 电话:0599-5303428 2、邵武市工商局通联站联系人:欧金书 电话:0599-6224582 3、宁化县工商局通联站联系人:孙熙兴 电话:0598-6824380 4、厦门市杏林区工商分局通联站联系人:杨益庆 电话:0592-6253323 福建省工商报社撤消异地使用发票代办点名单 1、清流县工商局通联站 2、建瓯市工商局通联站 3、南安市工商局通联站 4、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通联站 5、石狮市工商局通联站 6、晋江市工商局通联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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