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一律采用备抵法核算,计提坏账准备。而说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即使采用备抵法对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其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方法和比例、准备金金额的确定方法也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坏账准备金计提范围差异: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望回收到所购货物,应将预付账款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允许计提坏账准备;(4)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将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允许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除税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如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的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的基数范围按会计制度执行,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2.坏账准备金计提方法和比例差别: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账龄的划分、提取的比例均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比例是不能由纳税人自由选择的,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丙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3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4%,2003年至2005年业务如下: (1)200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 按会计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200(万元)×4%=8(万元); 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坏账准备=200(万元)×5‰=1(万元); 会计上多提的坏账准备,在纳税申报时调增所得额8-1=7万元。 (2)2004年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80万元; 按会计规定可提取的坏账准备=180×4%-(8-5)=4.2万元; 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坏账准备=180×5‰-(1-5)=4.9万元。 会计上由于上年坏账准备充足,本年增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坏账准备,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以内,在纳税申报时不作调增调减处理。 企业当年按会计规定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转回多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转回多提的坏账准备,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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