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2000]3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7
摘要:因此,你公司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力局(包括电力公司、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村电网改造办公室等)承担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0]31号      2000-4-2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鄂电司财[2000]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你公司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力局(包括电力公司、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村电网改造办公室等)承担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规定,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不能仅就工程劳务费纳税,而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并入营业额中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函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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