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0]106号 2000-06-1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格审核,专人负责。 二、为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详细记录抵免情况。 三、[条款废止]我省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监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年度终了5个月内,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于8月15日前报送。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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